社會保險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和核心。作為一種社會經濟制度,它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自身的實踐活動而不斷發展變化。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標志,在社會經濟運行中發揮著“減震器”和“安全網”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一、社會保險概述

社會保險作為一項立法制度,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德國。1883年德國頒布《疾病保險法》,標志著以社會保險為核心內容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出現。1883年至1889年,德國在俾斯麥總理的主持下,制定了疾病、工傷和第三年社會保險立法,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經有160多個國家實施了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在中國以前叫勞動保險。1951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新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正式建立。該條例于1953年修訂,修訂后的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新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誕生。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了適應國際慣例和改革開放的需要,勞動保險被更名為社會保險。

二、社會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社會保險的概念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幫助公民抵御各種生命風險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項目一般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遺囑保險、護理保險。

(二)社會保險的特點

1.強制的

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履行法律規定的繳費等義務。勞動者符合一定條件后,可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任何法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2.互助

社會保險實行互助。按照大數定律,在全社會范圍內統一籌集和調整資金使用,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平衡負擔,分散風險。社會保險覆蓋面越大,抵御風險的能力越強。一般來說,社會保險費用應該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分擔,社會統籌互助應該在更高的層次和更大的范圍內實現。

3.普遍性

一般來說,國家建立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所有公民或勞動者在遇到養老、失業、疾病、工傷、生育等各種風險時,都能從國家或社會獲得一定的物質幫助服務,以維持其基本生活,促進整個社會的協調穩定發展。

4.安全

保障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從而從根本上穩定社會秩序。社會保險的作用是保障勞動者的收入,使其失去勞動收入后仍能生活。這種保障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有一定限度,只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第二,資金來源有保障,最后政府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險公司辦理的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互利的。兩者的區別是:一是社會保險強調強制,普通商業保險強調自愿;其次,社會保險是福利性的,由非營利組織管理,普通商業保險注重盈利,由營利性保險機構經營;再次,社會保險費主要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分擔,普通商業保險由投保人投保;最后,政府承擔不同的責任。社會保險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政府對社會保險負有最終責任,而商業保險則是

社會保險是依法設立的,其強制性和社會性特征決定了社會保險法律關系是一種勞動行政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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