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繳納會影響到勞動者的很多福利,比如退休、養老等。但是,一些單位因各種原因停止或延遲繳納社會保障費,直接損害了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正帆小編提醒說,在以下六種情況下,你可以自信地說“不”!

1.社保在試用期內不發,員工轉正后才發。

公司以試用期為由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合法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與員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都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應納入勞動合同期,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內還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2.讓員工承諾放棄社保

現在有些公司要求員工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出具書面承諾,寫明員工自愿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這是違法的,也是不合理的。根據《社會保險法》 《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通過協議改變或放棄。

3.該單位只根據基本工資或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社會保障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其職工工資總額。員工工資的基數是自己的工資。實際上,我的工資一般是指我去年的平均月薪。但是,如果我的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月平均工資的60%,則支付當地員工月平均工資的60%。

4.如果檔案沒有轉到單位,就不能繳納社保

新員工入職時,由于人事變動,之前的檔案可能無法及時從原公司轉出。這時候有些公司會說因為沒有檔案所以不能給員工交社保,但是檔案不能成為公司拖延交社保的理由。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實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律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可見,員工未能轉檔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理由。

5.不簽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拒不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提供下列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雇傭關系的證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文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和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由勞動者填寫的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用人單位對第(1)、(3)、(4)項中的相關證明承擔舉證責任。

同樣,按照《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6.該單元取代了

《社會保險法》第12條規定:“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不允許用人單位和個人私下約定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支付現金,職工自行繳納社會保險也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