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貼必須同時具備“三有”才能符合非稅收條件 你有嗎?(已解決)
一、是要有文件
企業可以為專項資金提供資金撥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
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
企業應當將資金和使用資金發生的費用分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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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11〕70號)擴大了非稅收入的范圍,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當計入總收入的財政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為非稅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一)企業能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憑證;(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應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費用。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用于支出的非應稅收入所產生的費用或財產不得扣除或計算相應的折舊和攤銷扣除。提醒企業在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資金作為非應稅收入處理后,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向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返還撥付資金的部分,應計入獲得資金第六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總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財政資金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