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近我們公司拿到的很多普通發票,表頭都是不完整的公司名稱,有的只是寫了個簡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回答:不允許稅前抵扣,提醒你以后寫發票全名。

提醒: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填寫付款人全稱,不得用縮寫或其他文字或符號代替付款人全稱。

政策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發票,特別是未填寫付款人全稱的發票,納稅人不得使用其進行稅前扣除、扣稅、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不開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開票、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從嚴懲處;偷稅、騙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