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事項的種類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公司組織形式、股東信息、公司合并和分立等.

需要準備的相應材料如下:

1、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4.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和決定(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文件;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需提交本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2)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會會議記錄,由股份有限公司提交。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四)國有獨資公司向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批準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變更事項的相關證明文件;

(一)變更名稱,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范圍的,登記機關應當向有權核準該名稱的上級登記機關報告。

(2)住所變更的,提交變更住所的使用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即可。

(四)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報紙刊登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相關證明以及公司債務償還或債務擔保的說明。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五)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登記的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登記前必須報經批準的事項,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公司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公司可以憑分公司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和證明申請增加相應的經營范圍,但申請增加經營范圍后應標明“(限于分公司經營)”字樣。

(6)股東變更或股東將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的,應提交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付證明。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提交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其他股東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答復的,應當提交擬轉讓股東就轉讓事項向其他股東發出的書面通知;雙方股東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付證明;新股東資格證書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轉讓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無需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付證明以及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其他文件;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