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外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及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僅由參與實施國家規定的特殊準入管理措施的企業提供)。

4.章程。公司章程由各出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并由各出資人蓋章。投資者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提交的章程應與審批部門批準的章程一致。(授權人簽字的,提交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簽字授權文件)

5.《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內容與申請設立公司的有關事項一致。

6.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中國投資者應提交經本單位蓋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書或者身份證明,應當經該國主管機關公證,并送交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果該國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應由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再由中國駐第三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一些國家的海外領土出具的文件,首先要在領土上公證,然后由該國的外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中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港澳臺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當按照特別規定或者協議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產生應當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上述人員的任職文件應當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投資者對其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9.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10.預批準文件或證書。指適用于經營范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公司方可注冊的項目的外商投資公司的批準文件或與預許可有關的許可證書或許可證復印件。

11.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