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自產的應稅消費品對外投資,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并沖抵債務。雖然沒有直接銷售行為,但仍然是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稅法規定,消費稅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這樣會明顯增加納稅人的稅負,那么如何找到一種稅收籌劃方法呢?

以貨抵債不如先銷售后抵債

比如2004年12月A酒廠A品牌糧食白酒銷售情況:80元/公斤500公斤,100元/公斤1500公斤;以120元/公斤的價格賣出50公斤。此外,2001年乙糧加工有限公司的債務以80元/公斤的價格獲得了500公斤甲牌白酒的補償。月底,企業以80元/公斤繳納消費稅10500元。

2005年3月初,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檢查A釀酒廠納稅情況時,發現A釀酒廠存在以貨抵債的問題,于是指示A釀酒廠按最高售價120元/公斤,對已抵債的500公斤白酒繳納消費稅人民幣5000元。企業負責人不太懂這個。

稅務人員指出:納稅人以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進行交換、入股、抵債時,應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消費稅。

A酒廠要想讓這項業務處理的稅負更低,應該分兩項業務:A酒廠以80元/公斤的價格,正常的銷售手續,向B糧食加工有限公司銷售A品牌白酒;那么“應付賬款”會通過相關的賬戶調整進行抵銷。這樣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又有節稅效果。

比如某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在對彩虹汽車制造有限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04年8月2日的5號證明有如下記載:借方長期投資——羅飛物流260萬元,存貨商品——型鋼材280萬元,貸方存貨商品——K品牌汽車280萬元,銀行存款260萬元,證明附件為投資合同和20輛汽車。

在辦理這個業務時,核查人員覺得有點不正常,于是向有關人員做了進一步的核實,最終發現了事情的真相。

本來彩虹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發現物流行業更有發展空間,所以決定發展成這個行業。

經過多次協商,公司決定與上游公司長城鋼鐵公司共同成立羅飛物流有限公司。彩虹汽車制造有限公司與長城鋼鐵有限公司有長期的業務合作關系,賬面上有較大的業務成交記錄。經過幾次合作,雙方形成了交往關系。這項業務是兩家企業大量相關業務之一。經過談判,雙方以低價交換了各自的產品。為了把水攪渾,財務人員故意做了一個借多貸多的會計分錄。

彩虹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的汽車銷售價格近3個月來波動很大。以2004年8月K品牌銷售為例,公司銷售50輛14萬元/輛,100輛15萬元/輛,60輛17萬元/輛,5輛18萬元/輛(汽車消費稅稅率8%,增值稅稅率17%,城建稅7%,教育費7%)。

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的,應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

即應交消費稅18萬208%=28.8萬元;應交增值稅:18萬2017%=61.2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88000 612000)(7% 3%)=90000元。

公司接到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后,立即作出聲明:公司與長城鋼鐵公司的鋼材交換約定價格為每車14萬元,但稅務機關以每車18萬元的價格作為計稅依據是不正確的。

稅務機關稱,彩虹汽車制造有限公司雖然沒有直銷行為,但用汽車交易鋼材,屬于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行為。因此,消費稅應按企業銷售的此類汽車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繳納。

某摩托車廠商準備參與企業A,雙方約定公司參與20輛摩托車,獲得企業A 10萬股.當月銷售同類型摩托車有三種價格,其中50輛單價4000元,10輛單價4500元,5輛單價4800元。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

該企業在具體加工環節的投資行為有幾種操作方法。

摩托車直接投資企業A的,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用于交換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或者清償債務等。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

根據稅法規定,應交消費稅48002010%=9600元。

如果企業將這20輛摩托車按當月加權平均價格賣給企業A,然后折算股權,則應繳納的消費稅為(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8276.92元。

這樣做的話,企業可以省下1323元左右的稅。

如果企業將這20輛摩托車按當月同類產品最低價格賣給企業A,然后進行股權轉換,則為40002010%=8000元。

如果能按照這個方案操作,企業可以省1600元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