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企業員工最近出差取得的住宿費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允許抵扣進項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

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1)外購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于簡單計稅方法的稅目、免征增值稅的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上述項目專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納稅人的社會娛樂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采購貨物的異常損失,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和更換服務和運輸服務。……

(六)購買貸款服務、餐飲服務、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房地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環衛、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力、智能建筑設備及配套設施。”

綜上,一般納稅人企業近期員工出差取得住宿費和改簽費退票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旅客運輸費(專票、電子發票、 飛機電子客票行程單、火車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出差目的只要不屬于上述政策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進項可以抵扣;反之,則不能抵扣。

另外,即使取得了餐飲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