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9條的相關規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分別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設立登記,并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有兩個疑點需要分析。一、為什么要求“45天后”申請注冊?原因是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主體資格和財產狀況的變更,可能影響公司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為此,我國法律規定,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必須經過公告程序。未經公告和債權人同意,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公告期為45天,自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決定或者決定之日起計算。因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引起的公司變更登記,必須在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決議或者決定作出后45日內進行。其次,當事人在45天后申請登記的具體時間是否沒有限制?從第三十四條的直接規定來看,似乎沒有設定限制。其實不是。公司合并分立可能產生三種結果:新公司成立,被合并公司被淘汰,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繼續存在,但股東和資本情況可能發生變化。在此,公司合并或分立后,應根據不同情況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也就是說,公司合并、分立而引起的公司登記,本質上是公司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關于公司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設立登記的申請期限,法律有相應規定,具體申請期限已有規定。為了立法簡明起見,《公司登記管理條》第39條沒有重復前一條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45天公告期后,如無債權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則完成公司合并或分立,相應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設立登記自合并或分立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