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法的概念和體系

1.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確認金融機構法律地位、調整金融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實施金融貨幣政策和管理金融活動的法律工具。金融關系主要包括:中央政府通過中央銀行與整個金融業的宏觀調控關系;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銀行、信托、證券和保險的監管關系;存款關系;貸款關系;結算關系,包括票據關系;金融信托關系;證券關系。資金關系;期貨關系;保險關系;等等。

2.金融法體系

金融法律體系是一個龐大的金融法律規范體系。這些金融法規由《中央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銀行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信托法》、《證券法》、《投資基金法》、《期貨法》、《票據法》、《貨幣法》、《外匯法》、《保險法》、《融資租賃法》等組成。在金融法律體系中,基本貨幣政策由中央銀行法規定。

(二)金融法的地位

金融法是由一系列關于金融活動和金融管理的法律規范組成的。作為一個整體概念,它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另一個更大的整體概念。在金融法律規范中,一部分調整商業性質的經濟關系,另一部分調整行政性質的經濟關系。這兩種規范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密切合作發揮作用。金融法作為規范和監督金融運行的法律規范,不是以自由市場經濟為基礎的,也不是以純粹的行政管理為重點的。它更體現了經濟法國家協調國家經濟運行的特點,是經濟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如此,因為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因為宏觀調控主要是計劃、金融和金融相互配合和制約的機制,金融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中國金融立法

我國于1986年頒布了《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總結了當時金融改革的經驗,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自1992年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改革和立法的步伐明顯加快。1995年,先后過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于2003年修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同時制定,是我國金融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此外,我國先后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擔保法》、《信托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人民幣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從而奠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法制的框架。這些金融法是經濟金融改革經驗的總結,是對國際慣例的借鑒,對解決我國金融問題具有現實的針對性。1997年修訂的《刑法》,設置了“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進一步加強了對金融秩序的刑法保護。此外,中國還密切關注世界金融體系的重大變化,積極應對和參與新的國際金融規則的制定,為形成公平合理的全球金融監管機制和國際資本交易規則發揮應有的作用。

在肯定金融立法成就的同時,也要看到不足。還有一些金融法要制定,比如《政策性銀行法》,《外匯法》,《期貨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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