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注冊公司管轄權立法的特點
對我國石家莊注冊公司管轄權的現行立法和實踐進行全面考察,發現其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我國將石家莊公司的登記機關分為四級:中央級(國家級)、省級(自治區、直轄市)、地級市級和縣級。各級登記機關都有相應的權限對石家莊公司進行登記,包括石家莊公司的國家登記機關。
其次,在確定石家莊注冊公司的管轄原則上,采用屬地管轄原則和屬人管轄標準。第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第八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負責登記的,采用屬地管轄原則。然而,在第6條和第7條所列的大多數情況下,人格原則得到了實施。比如所謂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本公司出資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外商投資公司”等。即采用個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