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所謂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公司名稱的登記,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我國《石家莊公司注冊多理條例》第11條規定:“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首先,公司名稱的書面表達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在我國,公司名稱的登記一般需要四個部分,即行政區劃交叉的產業組織形式,如湖北金城化工有限公司.根據原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的要求,公司名稱中必須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大多數州的公司法要求公司名稱必須包含與公司相關的詞語或縮寫,如“公司”(corp)、“注冊公司”(lnc)、“有限公司”(ltd)、“公司”(co)等。其次,公司名稱的表述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公司名稱不得含有與設立公司目的不一致的文字,不得含有與公司不得從事的業務有關的文字。對于一個將其目的定義為“任何合法商業目的”的公司,不允許使用醫生、律師、銀行、信托、保險等詞語。(1)在英國,公司名稱不得使用“女王”字樣,不得危害公眾。在中國,公司不得稱為“總公司”或“集團公司”。對于符合企業集團條件的,其核心企業可以注冊為“集團有限公司”、“有限公司”。3、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三)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名稱;(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和部隊編號;(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使用的除外)、數字等。違反法律的限制性規定。法律規定,公司名稱中使用某些詞語,必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比如在英國,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天皇、大不列顛、國際協會,需要經過貿易工業部的批準。在中國和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