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經營權,是指公司以公司名義合法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

關于公司經營權的取得,在采取登記對抗的國家,石家莊公司的登記不是登記事項生效的必要條件,但只有在未登記的情況下,才允許對抗第三人。換句話說,在采取登記對抗制的國家,即使不進行登記,公司也可以成立并擁有商業權利。第《瑞士債務法》 779條規定。一旦進行了設立登記,法律不僅會繼續認可其對抗,還會繼續確認其商事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在采取登記抵抗的國家,設立登記也具有確認公司經營權的效力。在登記要求互惠互利的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公司在成立登記后只能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我國《公司注冊管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石家莊公司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濟活動。”因此,在采用登記要件原則的國家,取得營業權是設立登記的直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