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登記效力的若干立法實例
縱觀世界各國的石家莊公司登記立法,關于石家莊公司登記效力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種:要件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和折衷主義。
本質主義又稱登記生效主義,其基本做法是:登記是公司成立的有效要求0,石家莊公司登記事項的變更和缺失;未經登記,不存在石家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消滅公司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事實上,登記要件主義是強制登記主義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采用登記要件主義立法的德國和英國代表。從我國的相關規定來看,我們也采用了登記要件主義。我國《石家莊公司注冊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在石家莊公司登記。”第三條規定:“公司由石家莊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并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石家莊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第二十六條還規定:“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登記對抗主義又稱登記公示主義,其基本做法是登記不是登記事項生效的必備要件,公司可以不經登記而設立、變更或者消滅,但對于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事項,當事人不得以登記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利時和日本的舊商法采用了登記對抗的立法。登記對抗體現為任意登記。
買辦主義,也可以稱為分離主義,是注冊要素和注冊對之間的妥協。其基本做法是:石家莊代理登記公司的效力分為設立記錄和其他登記兩類,設立登記的登記要求不產生公司設立效力;對于其他登記(包括變更登記和登記對抗),未經登記,不得以變更事項或公司消滅對抗善意第三人。在中國臺灣省,折衷主義被作為一個例子。中國臺灣省《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營企業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發證后,不得設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后,有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事項,或者所列事項發生變化但未登記的,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我國臺灣省地區的學者一般給出臺灣省折衷主義立法的例子。例如,陳連順曾明確指出,我國臺灣省公司法“對設立公司采取登記要件原則”,對設立登記以外的登記采取對抗要件原則”。
在上述關于石家莊公司登記效力的三個立法例中,登記要件主義將登記作為登記事項生效的重要要件,有利于登記機關對市場準人和公開交易進行監督,從而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其不足之處在于國家干預過強,侵害了當事人的公司治理,過于僵化,不利于交易的快捷靈活,從而損害了交易率。登記對抗并不把登記作為登記事項的生效要件,而只是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公司的成立,有利于交易的效率,這是其優勢。然而,登記對抗和交易監控容易導致交易秩序的混亂和公司的安全。買辦主義,一方面兼顧交易安全,將石家莊公司登記中最重要的設立登記界定為登記要件主義,以增加對公司市場準人的控制;另一方面,考慮到交易效率,將非設立登記的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界定為對抗制,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有人主張“采取登記對抗制劃分的登記效力立法方向”。考慮到石家莊公司注冊價值取向的選擇(在保證基本安全的基礎上追求交易效率的最大化)和石家莊公司注冊功能的定位(突出公司業務信息的公共服務功能),特別是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法律制度不完善、信用制度缺失、交易安全仍然是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等)。),筆者主張我國立法應繼續堅持登記要件原則,在未來各方面進一步發展成熟后,采取折衷主義立法。事實上,一些國家最初采用登記對抗制,但后來改為登記要素。比如日本舊商法采用登記;對抗,但鑒于登記對“復雜且不穩定”,新商法典改為登記要件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