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時,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由下列人員或者機構產生:

(一)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分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分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社會從業資格的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和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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