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莊注冊公司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字樣:

1、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欺騙或者誤解公眾;

3.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部隊編號;

5.外文字符、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漢字。

三、企業法人名稱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

5.企業營業執照上只能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具有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或注冊的同一行業名稱的企業,投資關系除外;

2.與其他更名不滿一年的企業的原名稱相同;

3.與被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不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七、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企業應當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進行翻譯和使用,無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