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會考慮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那么如何綜合考慮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呢?讓我們給你講講下面小編的小財稅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實行獨立核算的,總行可以征收和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總行可以調整損益,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當然,在設立分支機構時,有三個因素需要考慮:

(1)首先是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立的分公司可能虧損時,應選擇一般分公司模式。

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是獨立的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用總公司的利潤彌補;設立子公司的,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用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總行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能沖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當總行虧損,新設分行可能盈利時,應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積累發展資金。總行可以將其盈利資產轉移給子公司,處置不良資產。

(2)其次是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情況。根據稅法規定,當總公司享受稅收優惠而分公司不享受稅收優惠時,可以選擇一般分公司模式,這樣分公司也享受稅收優惠。

如果當地分支機構有稅收優惠政策,當分支機構開始盈利時,可以將注冊分支機構改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會得到更好的納稅效果。

(3)再次,是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和風險責任。因為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利于獨立的利潤分配。

同時,如果一家分行存在風險和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行,而子公司則沒有這種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