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3條規定,發起人以所設立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要求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令作者困惑的是,一個在建公司如何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作者理解以誰的名義訂立合同,即在同一文本上簽名蓋章。比如以宇宙環球有限公司的名義,宇宙環球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應由宇宙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書寫并簽字或加蓋企業公章。在商品經濟中;在上述條件下,對方如何接受這樣的合同,與一家尚不存在的公司訂立合同?這在理論上是無法理解的,在實踐中也是不切實際的。但是,在計劃經濟的情況下,有這么一個東西。只要政府有紅頭文件,大家就按照文件辦事,不管公司有沒有。不知道讀者在現實經濟環境中是否有這樣的壯舉。——締結一個仍在建立中的公司意義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