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召開2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情況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在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情況。《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時間、地點和審議通知作出了嚴格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它主要是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主要是為了保護有限責任公司少數股東的利益。無記名股票發行是指以發行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一種股票,不記載股東姓名,股票上市后的情況容易發生。對于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股東大會召集人不知道具體的股東,無法書面通知,只能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根據本正義條的規定,對于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股東們這次會有很大的考慮。有限公司股東會的通知程序違反《公司法》條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的,有限公司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一樣,有權依照《公司法》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