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政府領導下的企業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整體或部分搬遷。那么,對于政策搬遷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資金或土地置換補償,企業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企業為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一)國防、外交需要;(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地區的舊城區改建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一、增值稅方面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3(財稅[2016]36號):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

因此,土地使用權補償費不征收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方面

根據土壤

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四條規定: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三、契稅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相關規定: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第十五條:(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

四、 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

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

.qbb_art_botadd{ margin:0 45px 15px; color:#888; line-height:21px; margin-top:30px; border-top:1px solid #aaa; padding-top:20px} .qbb_art_botadd a{ color:#3166cc} .qbb_art_botadd span{ color:#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