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企業所得稅的非應稅收入
最近有納稅人咨詢:不收所得稅的企業應該如何申報納稅?小編對現有文獻進行了總結和整理。來學習吧~
不征稅收入的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非應稅所得分為三類: (1)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非稅收入。
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撥付給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程序,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專項財政資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非稅收入,是指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
取得不征稅收入如何處理
不含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性資金,包括增值稅直接減免稅和各種立即退、先退、先退,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企業收取的各種資金和費用應計入企業當年總收入。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政府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允許作為非應稅收入,在上繳政府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總收入中扣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總收入中扣除。
font-size:14px;padding:0px;white-space: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形成資產產生的折舊、攤銷不得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長期未支出的不征稅收入的處理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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