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更名后應重新確認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機關在2017年對某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增值稅清算時,發現企業名稱變更,與《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填寫的企業名稱不符,認定該企業不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要求。本來更名后,為了減少被重新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麻煩,企業在生產經營項目不變的情況下,仍然使用原企業名稱享受減免稅,被國家稅務機關認定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變更名稱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一)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變更名稱后,應及時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更名后,應按程序及時到認定部門辦理資質認定,然后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優惠備案。
《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財稅[2006]1864號)第22條規定,《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是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資源綜合利用減免稅的必要條件,未取得認證的企業不得辦理減免稅手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第五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審批的納稅人應當提交審批材料并提出申請,經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批準確認后實施。納稅人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者雖提出申請但未經有批準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確認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三)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更名后,不申請資質認證,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定履行納稅業務。
因此,上述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因更名與《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上企業名稱不符,不符合2017年減免稅條件,應補繳2017年已即時繳納的增值稅。
更名注意事項
變更的必要程序:1。取得證書的單位因故變更企業名稱或者產品、工藝等內容的,應當向市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 .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審核后,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財政、稅務部門。3.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印制。證書有效期為兩年。4.實施減免稅備案前,必須將相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變更需經稅務機關批準:實施經批準的減免稅前,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項材料,一是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主要包括:1。企業申請報告;2.有效期內的證書原件及復印件;3.質檢部門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和摻兌比證明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