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費用加扣除的時間表在哪里改變了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適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為了方便納稅人準確理解和填寫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對報告的修訂背景、原則和內容進行了權威性的詳細說明。小編將陸續為大家匯編和發布相關內容,我們必須持續關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今天發布。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 (A107012)
為了保證R&D費用加扣政策的實施,本表根據整合優化的原則進行了重新設計,方便申報。同時,將表格編號從原來的“A107014”調整為“A107012”。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和“R&D費用明細”兩部分。凡當年享受R&D費用加扣除優惠待遇的納稅人及結轉相關情況的納稅人,均應填寫此表。
1.在“基本信息”中,有“一般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兩種類型,由納稅人根據情況選擇。選擇結果與“8”密切相關。“研發活動費用明細”第49行的“加扣除比例”。
2.納稅人不再需要按照R&D項目逐一填寫。但為了保持必要的管理,設置了“今年可享受R&D費用加扣除的項目數”第二行,納稅人只需填寫今年R&D項目中可享受R&D費用加扣除優惠政策的項目數。
3.根據R&D表格,設置3-35行“獨立R&D、合作R&D、集中R&D”和“二類”兩類項目的申報時間。《委托R&D》第36至38行。
4.根據年度R&D費用支出表,在第40行中設置“(一)本年費用金額”和第41行中設置“(二)本年資本化金額”的報告行數。
5.為滿足計算今年允許扣除的R&D資本化支出金額的需要,設置“四”的填列次數。第42行“本年形成的無形資產攤銷額”和第43行“五、本年以前年度形成的無形資產攤銷額”。
6.考慮到本期R&D期間獲得的邊角料、殘次品、中間試制產品等特殊收入對R&D費用的抵銷,當年R&D活動的銷售直接用產品(包括零部件)對應的材料對R&D費用進行抵銷,R&D活動的銷售直接對產品(包括零部件)對應的材料進行抵銷和結轉。在第45行設置以下項目:“減:特別收益部分”,第47行:“減:當年銷售和R&D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含組件)對應的物質部分”,第48行:“減:上年銷售和R&D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含組件)對應的物質部分”,第51行:“十、銷售和R&D活動結轉后直接形成產品(含組件)對應的物質部分。
7.此表應根據稅收政策填寫。用于研究開發的財政性資金中作為非應稅收入的部分,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扣除后的金額應當報告。委托境外R&D活動發生的其他費用和支出,按規定計算調整。R&D活動和生產活動的相關費用按規定分攤計算后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