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單位、地址、賬號等10條建議 發票上
1.普通發票有“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且付款人為2017年第16號公告所指企業的,需填寫買方名稱及稅號;如果沒有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該欄,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可以不填寫。
2.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普通發票上沒有強制要求填寫聯系地址、電話、銀行等信息,即可以填寫,也可以不填寫。
3.企業營業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的,按照稅務登記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上的地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上寫的“開戶行及賬號”,因此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填寫企業的基本開戶行及賬號;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還應填寫企業的基本銀行和賬號。
5.開具發票時,賣方應如實開具與實際業務相符的發票,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貨物名稱和金額。
6.發票嚴格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開具。新系統開具的發票不能以“辦公用品”、“批料”、“贈品”等一般方式開具。所以發票匯總寫“紙文具辦公用品”符合規范,只寫“辦公用品”不符合規范。
7.發票上的單價和數量應根據相關稅法填寫。銷售商品時,應在發票上反映單價、數量和金額;如果是服務,真的沒有不能體現的單位數量。
8.因為開票有限制,所以售出的商品不能一次全部打開。單獨開票時,數量會是小數,如“0.4單位”,只要單獨開具的發票總量與實際銷售數量一致即可。
9.填寫增值稅發票抽屜沒有稅務要求。但建議如實填寫出票人姓名,尤其是在收到一些相對企業金額較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出票人不應是“管理員”。對了,請提醒我們獲取一些新成立的商業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票人是“管理員”,要特別警惕。
10.增值稅發票的“開票人”和“復核人”是否可以是同一個人,稅務上不要求。但從內控管理的角度來看,“開票人”和“復檢人”不應該是同一個人,尤其是收到一些相對于企業金額較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