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開專票,即使未到起征點,也要繳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第五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但未達起征點的銷售額屬于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是鏈條稅,上一環節的銷項稅即為下一環節的進項稅,每個環節就形成抵扣鏈條。如果上一環節免稅還讓下一環抵扣,國家損失了兩次稅款,不符合增值稅原理。小規模納稅人未達起征點需要開專票,只有主動放棄免稅,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要注意: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全部經營項目也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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