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流動資金緊張,擬向本單位員工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是否可直接支付給員工計入公司財務費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支付給員工的資金使用費不是工資性質所得,屬于職工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收入。

支付利息時應取得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作為財務費用列支的憑證,列支時借款合同應作為附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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