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進一步放寬公司注冊地址要求,允許“一址多照”,放寬‘’不擾民證明”等

為進一步降低創業成本,釋放市場資源,激發社會創造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規定的通知》(冀政辦字〔2016〕16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規定如下:

第一條申請人申請市場主體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請人負責。

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可實行申報登記制,也可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法律、法規、規章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登記制的,申請人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以及對房屋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的書面承諾,即可辦理注冊登記。

申請人選擇不實行申報登記制的,可提交以下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一)住所(經營場所)為自有房產的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屬城鎮房屋的,提交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復印件或者房屋買賣合同及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復印件,也可以提交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各類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二)住所(經營場所)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及承諾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審查房屋產權證明,申請人對房屋租賃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記載地址的完整、準確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租賃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房屋租賃協議應當載明房屋規劃用途,屬于非住宅的,申請人應當承諾其所租賃房屋不屬住宅,不會產生擾民問題。屬于非軍產的還應當承諾房屋不屬軍產。租賃協議對房屋規劃用途進行虛假記載或者申請人對房屋規劃用途進行虛假承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按照提交虛假材料依法處理。

(三)住所(經營場所)為占道或占用城市道路兩側經營的對需辦理營業執照的,由城管部門出具經營場所證明,對在住宅小區院內從事上述經營的由小區居(村)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證明。

第三條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第二條所規定的申請材料外,申請人還應提交已經征求利害關系人同意的書面承諾。對利用住宅從事動漫設計、電子商務、文化創意、科技研發(不含危險物品)、軟件開發、翻譯服務等不污染環境、不影響居民生活的市場主體,可免予提交書面承諾。

對于在居民樓內或者寫字樓內設立生產加工型企業的,該住所僅限辦公使用,其經營范圍應當標注:“限分支機構經營”字樣。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須憑有關部門核發給分支機構的許可文件或證件核定增加公司經營范圍。

不得利用住宅從事娛樂、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業。

第四條允許“一址多照”。放寬股權投資、電子商務、文化創意、軟件設計、信息技術、動漫游戲、廣告、文化傳播等現代服務業產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允許格子間辦公、工位號注冊。商務樓宇、眾創空間(含:科技園、孵化園、創業園、創業基地等)內能有效劃分區間的集中辦公區可以設立多家市場主體。允許按工位注冊企業,可憑眾創空間主辦方(運營商)提供的工位號辦理注冊登記。

將電子商務秘書企業注冊登記區域擴大到全市。由秘書企業對沒有辦公實體的電子商務企業(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除外)進行住所托管,即可以秘書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作為電子商務企業住所。秘書企業的名稱和住所(經營場所)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住所(經營場所)應當選擇非住宅性質的房屋,并應經當地管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居(村)委會證明場所屬實。

推行集中登記。各級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或其授權單位可以指定一處或多處集中辦公區域作為集中登記地,由集中登記地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含商務秘書企業)統一報備住所(經營場所)。

第五條允許“一照多址”。無需前置審批的企業或者前置審批文件、證件已經標明生產(經營)地址的企業,住所和生產(經營)場所在同一縣(市、區)區域范圍內的,可以申請在企業營業執照上加載生產(經營)場所地址,免于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副本若干。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對“一照多址”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參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監督管理。申請加載生產(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或者《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或者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的要求提交);

(四)涉及前置審批的,提交標明生產(經營)地址的前置審批文件或者證件的復印件;

(五)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六)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第六條對前置許可部門已經核準的申請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登記時,可不再另行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及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接予以登記。

第七條市場主體取得營業執照后,其經營項目涉及的經營場所,依照法律、法規需取得其他有關行政許可機關批準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放寬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住所(經營場所)監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監管責任,發現登記住所虛假或不符合行業要求的,及時予以查處。

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違法建設、擅自改變建(構)筑物及設施的用途、結構、功能等從事經營活動的,或者在禁止設立經營場所的區域設立經營場所的,由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公安、消防、環保、安監等行業管理部門依法監管;涉及專項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或履職中發現,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依法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將持續經營異常達到法定期限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第九條充分發揮司法審判對民事糾紛的救濟功能。因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爭議而引發相鄰各方矛盾或其它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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