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過期沒有申報稅務該如何處理
石家莊進出口企業越來越多,但是出口退稅出口備案好多會計都不懂,下面石家莊進出口退稅給大家介紹一下出口企業過期沒有申報稅務該如何處理
貨物出口后因各種原因未向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是出口企業比較常見的問題。問題看似簡單,但在處理時卻需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同樣是逾期未申報,出現在不同時點,適用的征免稅法規卻不一樣,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額的處理也應區別對待。
案例:A公司是一家外貿企業,主要外購節能燈具出口到歐美國家。假設2019年6月,A公司在納稅自查時發現,2018年8月出口的一批燈具由于會計失誤漏掉了退稅申報,也未對增值稅申報系統作免稅申報,該批貨物出口報關單折合人民幣金額為840萬元,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6%,購進該批貨物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票面貨物金額為65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04萬元(650×16%),已做退稅勾選認證。
上述案例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這批貨物適用免稅還是征稅;二是對應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本文就此問題逐一分析,提醒納稅人避開涉稅風險。
時點不同,適用征免稅規定有差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退(免)稅申報中第七款的規定和第三條關于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申報中第一款的相關規定,這些條款的內容體現了當年度出口貨物在次年尚未申報的,在不同的時間節點發現漏申報的處理方法是不一樣的。具體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在次年的4月,增值稅申報期結束之前發現漏申報的,只需符合申報條件則仍可申報退稅或是免稅;二是在次年4月增值稅申報期結束后至5月增值稅申報期結束之前發現漏申報的,只可申報免稅;三是在次年的5月增值稅申報期結束之后發現漏申報的,只能適用征稅規定。根據上述三種時間節點,A公司當年度出口的貨物于次年6月份才發現漏申報,此時公司漏申報的出口銷售額840萬元應當適用增值稅征稅的規定。
適用法規不同,進項稅額處理也不同
1.適用免稅規定則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項目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述案例中,如果A公司在次年5月的增值稅申報期結束之前發現了漏申報,可以申報免稅,但對應的進項稅額104萬元不得申報抵扣。
2.適用征稅規定則進項稅額可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的相關規定可分析出,A公司在2019年6月發現漏申報,應當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流程使用《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征稅政策,計算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若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因此,A公司為外貿企業,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銷項稅額=840÷(1+16%)×16%=115.86(萬元)
本期應繳納增值稅=115.86-104=11.86(萬元)。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