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增值稅的抵扣政策是,不論購買方對專用發票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只有銷貨方報稅、購買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比對成功后才能徹底抵扣,這就決定了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復雜性,手續也相對煩瑣。因此,購買方對取得的專用發票需要作廢,要做到不耽誤太長時間,也不會產生稅收風險,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在購進貨物或勞務的開票現場對取得的專用發票進行一次手工全面審核,發現有誤當場要求銷售方作廢重開。

二是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后立即與采購部門購進貨物或勞務驗收情況進行核對,發現按合同規定需要退貨或應索取折讓未索取或發現其他爭議不能按專用發票所列金額全額付款時,要及時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

三是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并接到采購部門后驗收無誤通知后,必須立即到主管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發現“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時立即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

四是必須在開票的當月將需要作廢的專用發票趕在銷售方抄稅和記賬前轉交到銷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