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稅務機關審批,可由企業自行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不需報批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從稅前扣除。

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方可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3)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7)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需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