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是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是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是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是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是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此外,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