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經過審計后,認為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反映就其整體而言是恰當的,但還存在著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個別重要財務會計事項的處理或個別重要會計報表項目的編制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而且被審計單位拒絕進行調整;因審討范圍受到局部限制,無法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取得應有的審計證據。

2、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無保留意見是指注冊會討師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依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審查后確認:被審計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遵循了會計準則及有關規定;會計報表反映的內容符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會計報表內容完整,表述清楚,無重要遺漏;報表項目的分類和編制方法符合規定要求,因而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元保留地表示滿意。

3、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經過審計后,認為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存在下述情況時,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嚴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被審計單位拒絕進行調整;會計報表嚴重歪曲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動情況,而且被審計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4、無法(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由于審計范圍受到委托人、被審計單位或客觀環境的嚴重限制,不能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以致無法對會計報表整體反映發表審計意見時,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