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以下簡稱新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印發,以下簡稱原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究竟有什么變化,納稅人需要重點關注哪些條款?

1、減免稅分類更加合法規范

原辦法

第四條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

新辦法

第二條規定,減免稅包括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三類。不包括出口退稅和財政部門辦理的減免稅。

第四條規定,減免稅分為核準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

提示

新辦法重新定義適用減免稅的類型,明確出口退稅和財政部門辦理的減免稅不適用此辦法。

凡是屬于審批類減免事項,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授權許可。隨著稅務機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目前大部分稅收減免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新辦法在將“報批類減免稅”的表述變更為“核準類減免稅”的同時,通篇簡化了核準類減免稅的申請范圍和流程。

2、備案類減免實施更加靈活

原辦法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第十四條規定,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

第十九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新辦法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并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以要求納稅人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規定,備案材料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

提示

新辦法明確備案類減免可以在首次也可以在申報征期內提交資料,這就給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執行政策時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

原辦法沒有明確在政策存續期內備案類減免稅是否可以一次備案一直享受,這次新辦法予以了明確,為納稅人減輕了負擔。

3、納稅人合法權益更有保障

原辦法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于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新辦法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

第九條規定,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提示

新辦法規定納稅人應享受而未享受減免稅待遇的,多繳稅款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退還。實行當場一次性告知制度,減少納稅人往返窗口次數。

4、納稅人責任意識需要加強

原辦法

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新辦法

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或備案類減免稅的,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有留存備查的義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印證材料的,不得繼續享受稅收減免,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提示

新辦法規定了納稅人有保存其符合減免稅條件資料的義務。因此納稅人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認真收集整理減免稅資料,同時做好保管備查工作,否則如果后續不能提供相關資料驗證其是否可以享受減免稅,將會產生被追繳稅款的風險。

5、稅務機關風險管理力度會加大

原辦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每年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清理,加強監督檢查。

新辦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風險管理,將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納入風險管理,加強監督檢查。新增監督檢查內容“(三)納稅人是否存在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騙取減免稅的行為”。

提示

新辦法體現了稅務機關由事前監管向事中、事后監管的轉變,同時對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過程中易于出現的風險點重新進行了梳理歸納。納稅人應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4]105號)做好減免稅享受期間的風險自我排查工作。

6、其他注意事項

原辦法有一個專門針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條件的附件,而新辦法則強調“單個稅種的減免稅核準備案管理制度,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同時,原辦法中許多具體時限要求在新辦法中都表述為“規定的期限”。因此,納稅人需及時掌握法律法規規定的單個稅種減免稅相關具體期限要求,并特別關注稅務機關后續出臺的稅收減免管理的相關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