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修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有關如何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如何申請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等問題都成為稅務咨詢焦點。針對納稅人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各種情況及需注意事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相關規定,現我局將納稅人咨詢的常見問題及答復歸集如下:

1、問: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通知單》需提供什么資料?

答:資料包括:(1)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3)經辦人身份證明;(4)購方申請開具的,提供購貨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原件及復印件(須已經過認證),若屬銷貨退回的,還需提供進貨及退貨的記帳憑證、進倉單、出倉單的原件及復印件;(5)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6)因開票有誤碼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2、問: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作廢?

答: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碼的,可即時作廢。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稱為作廢條件:(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3、問: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發票核銷時應如何處理?

答: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核銷發票時應把《通知單》連同規定的發票核銷資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核銷手續。

4、問:一般納稅人收到的專用發票因單價太長而出現壓線,該票可否抵扣?

答:目前,部分納稅人因稅控開票子系統的打印設置或單價位數太長等原因導致票面同現壓線現象,購買方如認為壓線的情況嚴重,會影響認證質量的,有權拒收;否則即使票面有壓線現象但認證通過的,可準予抵扣。

5、問:因貨物發生折讓,購貨方在稅務機關申請出具《通知單》,應何時作進項稅額轉出?事后取得的紅字專用發票是否還要再認證?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八條關于“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的規定,除對應藍字發票的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兩種情形下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外,其余情況下不管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有否抵扣,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填寫在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二第21(“其他”)欄。購買方事后再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時,不需再認證或沖減取得當期的進項稅額,只需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帳憑證。

6、問:因銷售方企業的會計新接手,未取得《通知單》就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現應如何處理?

答:對銷售方已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但未能提供《通知單》的,如符合作廢條件的,應作廢不符合規定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否則,稅務機關將出具《增值稅納稅申報錯誤更正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在收到更正通知書當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調增不符合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銷售額。

7、問:銷貨方于上月開具的專用發票因填寫有誤,購貨方拒收發票,現應由哪方申請出具《通知單》?

答: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8、問:企業銷售貨物及開具專用發票后,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購貨方取得該發票未認證抵扣,但已過了90天認證期限,是否可以申請出具《通知單》?

答:因為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所以,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未認證的,應認證后方能申請出具《通知單》,對認證時已超出90日認證期限的,由于無法認證,不得申請出具《通知單》。

9、問:企業上月底開具兩份專用發票給購貨方,但貨物及發票送到購貨方企業時,才發現對方已倒閉,現兩份專用發票因跨月不能作廢,可否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答:上述情況屬于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情形,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10、問:銷方本月開具的專用發票并交購方認證后,在開票系統中誤作廢,應如何處理?

答:對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并交購方認證后在開票系統中誤作廢的發票,在抄報稅前發現的,對該份發票可采取人工掃描方式按正常發票采集存根聯數居;如抄報稅后才發現的,通過協查系統處理后,可憑購方退回的整套發票或取得購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已進項轉出的證明材料辦理發票核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