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辦理退稅資格認定,是確定出口企業是否符合規定的出口退(免)稅條件、享受國家出口退(免)稅政策的首要環節,也是出口企業必須依據稅法規定所履行的一項法律義務。自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實施起,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資格確認由原來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改為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按《外貿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應在三十日內持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及以下資料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持代理出口協議及以下資料向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需提供如下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4、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5、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核發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年審審批表(小規模稅人不需提供);

    6、主管海關核發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7、出口企業開設退稅賬戶的銀行證明。

   (二)辦理臨時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需提供如下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4、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核發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年審審批表;

    5、代理出口協議;

    6、出口企業開設退稅賬戶的銀行證明。

    出口企業按照認定表的相關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并加蓋公章及有關人員印章,持上述資料原件及復印件上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對企業有無生產能力進行實地考察后,逐級在《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上填寫意見并簽字蓋章,最后由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予以審核確認,確定其出口貨物退(免)稅辦法。企業進行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后方可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