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一般是經營主體決定終止經營向登記注冊機關履行的登記程序。吊銷則肯定是登記注冊機關對嚴重違法的登記主體做出的行政處罰。 前者是企業的主動行為,后者則是被動的。
但注銷也有幾種非自主狀態的情況:
1、個體工商戶逾期無正當理由不驗照,工商機關收繳其營業執照后仍不改正的,工商機關應做出注銷決定;
2、個體工商戶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工商機關決定收繳其營業執照后當事人不恢復營業的,應注銷其營業執照;
3、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處罰做出并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在依法履行清算責任后申請注銷登記,當事人拒不申請或者本已解散無法申請時,應由登記機關公告后予以注銷。 其實,吊銷和注銷的概念不僅存在于企業的營業執照問題上,在《律師資格》、《設計師資格》、《駕駛資格》等等領域都存在。
另外,還有一個概念需要注意——撤銷,是指本身就存在不符和法律規定的情形而采用非法的手法騙得,自始就不符合規定。 企業沒有參加年檢,吊銷營業執照了,稅務方面不會自動銷戶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應在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主管宣告終止之日前,或在被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注(吊)銷營業執照或執業證件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吊銷全部是被動的,注銷是主動的在不同的領域,對這三個概念應該各有不同的的理解。在報關員考試中,這三個概念的解釋分別應該是:撤銷:是撤回、注銷的意思。通常用在證件方面,就是說把本來已經發出且生效的文書、證件等撤回、注銷。同取消相比較,撤銷面向的是更為嚴謹和正式的東西,而且一般針對單位。取消:一般是針對個人的某些資格。指因為某種過錯,而導致有關部門采取的一種措施。吊銷:它主要應該和撤銷相比較,因為它所針對的也是單位。但是撤銷是直接撤回并注銷,它一般是強力部門作出的,其作出的后果一般是會有保障執行的;而吊銷則比較軟,一般是被吊銷人只要不主動找到決定吊銷的單位,那么作吊銷決定的單位單方是無法直接強制被吊銷人交回其執照或者公章等的。再有一點區別就是,吊銷一般原來的一些許可手續并沒有收回,只是通過登報或廣告的形式公布,宣告其部分功能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