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6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
關于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
根據國務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各類企業、市場主體應當自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公示2015年度年度報告。
一、報送公示主體范圍
在我國設立登記的下列市場主體,需要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已注銷及被吊銷營業執照除外):
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以上企業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
2、個體工商戶。
3、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
當年設立登記的市場主體,自下一年起報送公示年度報告。
二、年度報告的內容
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對其報送的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一)企業年度報告內容:
1.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2.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3.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6.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7.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二)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內容:
1.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2.生產經營信息;3.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4.聯系方式等信息;5.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內容:
1.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2.生產經營信息;3資產狀況信息;4.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5.聯系方式信息;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年度報告的時間
2016年1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為避免臨近截止期限可能出現的網絡擁堵,建議盡早填報。
四、年度報告報送并公示的途徑
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通過規定的方式報送年度報告。
(一)企業應通過所在省市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其年度報告并公示。企業年度報告內容的第1項至第6項信息為應當向社會公示,第7項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通過所在省市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其年度報告并公示。
(三)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既可以選擇網上報送,也可以到轄區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紙質報送,并自主決定是否公示其年度報告。選擇網上報送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作出是否公示其年度報告的決定;報送紙質年度報告的,視為不公示其年度報告。
五、違反信息公示義務的法律后果。
(一)對未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將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將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列入或者標記信息將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二)報送年度報告的市場主體應對其報送的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組織開展公示信息的檢查活動。對于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經營異常狀態的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等級調整為“失信”等級,用紅色字體標注并向社會公示。
(四)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超過3年未依照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信用風險降低為“嚴重失信”等級,用黑色字體標注。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五)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市場主體,各行政機關將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并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懲戒措施。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招投標、政府采購、取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監督檢查等工作中,亦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六、信用修復機制是怎么實施的?
因未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在責令期限內履行公示義務的,可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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