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司去年產生的一些費用已開具發票,但當時沒有報銷入賬,也未做費用預提,發票開具日期為去年的日期,是否可以在本期入賬計入本期費用?或是否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能否稅前列支?

專家回復:

不能計入今年的費用,只能計入去年的費用。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處理。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條款失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發布日期:2012.4.2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公告如下: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