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預付賬款怎么處理?(已解決)
問題描述:如何處理預付款的長期暫記?除了其他應收款,還可以做營業外支出嗎?有相關規定嗎?
答:公司長期虧損的預付款,如果符合下列稅法規定的條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作為虧損列支,計入營業外支出。損失核銷前,也可以作為債權轉入其他應收款。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債權外的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不可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扣除: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者法院批準破產重組方案后,無法收回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壞賬損失時,應同時準備以下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賬款壞賬損失應根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進行確認:
(一)合同、協議或者相關事項說明。
(二)債務人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宣布;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當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或者法院責令停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債務人停止經營的,應當有工商部門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有債務人的身故或者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入納稅情況說明;
(七)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當有債務人災情說明和放棄債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