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也叫稅務登記證件。

    根據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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