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違規企業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對于未按規定履行及時公示義務的企業,工商部門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仍未公示的,工商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
 對未履行年度報告及公示義務的企業,工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6月30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
 
工商部門發現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通過公示的企業地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
 
如異常名錄內企業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工商總局或省級工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逾期未公示年報的情形,由工商總局或省級工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企業信息將作為重要考量因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將有可能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2. 違規可能被給予行政處罰
 企業違反信息公示義務如不按時公示或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3. 工商局對企業公示信息抽查
 工商部門將接受公眾對企業信息不實的舉報,并將于每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后對企業公示信息進行隨機搖號抽查,抽取不少于3%的企業進行檢查。工商部門可能以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進行檢查,也可能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抽查結果由工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